公告日期: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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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6〕 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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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星农, A 股证
券代码: 603789;
何德军,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 斌,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
刘 涛,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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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娟,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6〕 5 号) 查明的事实,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星光致远) 开展虚假棉花采收、 咨询服务、 推广
服务等业务, 公司 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6,072.74 万元, 占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 19.69%; 虚增利润总额 528.95 万元, 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77%, 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2025 年 9 月 27 日, 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 时任董事长何
德军, 负责公司整体管理, 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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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董事、 总经理郑斌,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是公司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 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 组织、
决策、 实施案涉虚假业务, 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
关系, 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是公司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及《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德军, 时任董事、
总经理郑斌,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 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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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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