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1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3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6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8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10
第七章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工程师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九) 最近三年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
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