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1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2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4
第五章 责任追究......5
第六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根据《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以及其他重大信息;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根据《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股权变动信息、控制权转移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三)其他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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