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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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1636 号
致: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梁爽律师、陈晓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志邦家居及相关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次交易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志邦家居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志邦家居本次差异化分红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志邦家居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4 日和 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分别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91)和《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94),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4)。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累计回购股份 10,387,610 股,
并于 2026 年 2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2%暨回购股份实施结果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07)。
截至本次差异化申请前一交易日(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回购证券专户持
有公司股份 10,387,610 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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