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使用货币资
金或者将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价等方式,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主要承担投
资项目前置审查与建议、已投资项目跟踪监督及报告、投资管理制度与投资策略 研究优化等职责。投委会审议是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前置程序。
第七条 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三)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外的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 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的情况,配合公
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对外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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