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 NO.6001YITIANROAD,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5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4 发行人的设立......12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3
7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8 发行人的业务......13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9
14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16 发行人的税务......20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社保、公积金......21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19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2
20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21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意字(2026)第 001 号
致: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1. 信达律师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和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2.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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