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No.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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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意字(2026)第 001-01 号
致: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印发“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
52 号”《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相关问题进行的核查,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
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问题 3. 关于其他
3.3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5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最新进展,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1. 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具体的整改落实情况如
下:
序号 主体 处罚事由 处罚情况 具体整改情况 整改验收
是否完成
1. 罚款已及时缴纳;
2.与该员工家属就赔偿事
宜已达成一致,善后处
生产安全一般事 置工作已终结;
故: 泸州市江阳区应急 3. 通过早会、班会、警示标 不涉及外部监管
因铸造车间一名 管理局根据《中华 识等形式加强内部安全 的整改验收,该
长江 员工违规作业发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生产意识宣传; 处罚事项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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