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前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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