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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0:16:42 股吧网页版
丰山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 定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将前述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子公司、
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信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三)协助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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