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章程》认定的人员范围。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董事提 出 辞 任 的 , 公 司 应 当 在 60 日 内 完 成 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 诺。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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