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11 15:46:22 股吧网页版
*ST原尚: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2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ST 原尚 公告编号:2026-039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总额 107,385,468.46 元(含欠付运费、违约金、律师
费、保函费、公证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就与哈密润鑫供应链有限公司、哈密普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新 22 民初8 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理由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密润鑫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密普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6 月 12 日,被告一哈密润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一指令将疆煤由矿
点运输至指定地点,合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当月完成运输、次月提供结算单及磅单、月底开具发票
后,被告一应在 30 天内支付运费。2025 年 6 月至 11 月,原告依约为被告一提
供运输服务。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合计应收运费 124,120,384.09 元,已实收
41,755,719.45 元(其中 6 月运费 21,056,889.05 元已全部结清,7 月运费实收
20,698,830.40 元),尚未收回的 2025 年 7 月至 11 月运费共计 82,364,664.64 元,
上述款项原告均已向被告一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案涉债务发生期间,被告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
限公司系被告一 100%持股的唯一股东;据公开信息显示,2025 年 12 月 6 日,
被告三将持有的被告一 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二哈密普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被告二成为被告一新的唯一股东。因被告一长期拖延支付运费,
原告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发送律师函催款,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向被告一及其股
东发函催告,三被告均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一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2025 年 7 月至 11 月运费人民币 82,364,664.64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人民币 24,824,076.82 元(以
总运费 124,120,384.09 元为基数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保函费64,427元、公证费 12,300 元,差旅费 2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 107,385,468.46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