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于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息,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所有 A 股证券账户号、各账户持股数量、离任职时间、亲属关系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公司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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