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不属于风险投资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属于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低风险产品。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管理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单笔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提交董事
长审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应发表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时,应由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公司财务部应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向董事会秘书和法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由董事会秘书和法务部判断是否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购买理财产品当日,财务部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资金凭证等,由董事会秘书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对手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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