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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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厦锦律书字第【0024】号
共【9】页
致: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海峡环保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峡环保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海峡环保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海峡环保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峡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海峡环保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海峡环保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3、《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2 - 法律意见书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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