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的特定人员。
第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市场化导向与国资监管相结合,构建符合行业特点、企业功能定位与市场化要求的薪酬分配体系。
(二)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责任、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紧密挂钩、同向联动。
(三)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持续优化完善年薪制与中长期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 坚持效益导向与公平统筹相协调,合理调控高管与职工薪酬增长,推动薪酬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倾斜。
(五) 坚持薪酬管理与配套规范相衔接,健全收入分配体系。
第二节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企业发展部、党群部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节 薪酬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一) 内部董事
公司内部董事不在公司单独领取董事薪酬及董事津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内部董事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和领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员工担任的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任职的岗位领取薪酬。
(二) 外部董事
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独立董事履职需要发生的合理费用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据实报销,不纳入津贴范围。
(四)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薪酬项目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厘定年度的基本报酬。
2. 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状况、考核评价情况,以及本人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3. 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实施任期激励、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应决策与审批程序。
4. 其他薪酬项目:包括年度专项奖惩等符合国家、地方及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薪酬项目,按相关政策及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节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未核定当年标准前,暂按上年标准发放,批复后多退少补,不得超额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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