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4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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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厦锦律书字第【0005】号
共【7】页
致: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海峡环保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峡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海峡环保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2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5年2月26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海峡环保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海峡环保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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