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公司原则上不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因业务需要确需担保的,不得超过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所持股权的比例, 且需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法人主体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第
三方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的对外担保(含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债权人提供的融资类或信用支持类业务所产生的债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区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和质押。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
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
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但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公司提供担保时,可根据担保额度、风险程度等因素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核定,相关担保费率、收取金额及收取方式应在担保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节 担保事项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均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
案,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八条 担保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影响
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信息);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
源的说明;
(四)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 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
的主要条款;
(六) 详细说明被担保人与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如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以树状图方式描绘关联人的股权结构(包括直接和间接股东至最终股东);如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说明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
(七) 为子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应当说明该担保是否公平、
对等以及其他股东未能按比例提供担保的原因。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材料时,还应同时提供如下文件:
(一)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 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
报表原件;
(三) 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 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
本;
(五) 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
财产提供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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