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纳入年度人工成本预算控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持续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年支付,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根据其管理职能及公司绩效完成等情况,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领取薪酬;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职能,按公司岗位工资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未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部分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
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绩效薪酬以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包括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其他奖金等。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
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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