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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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3:30 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 493,4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6,332,486 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054,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5,610,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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