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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6:37:03 股吧网页版
嘉澳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同时披露,在其它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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