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 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股票、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衍生品、期货;委托理财、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等对外投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一)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6、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二)公司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方可实施;达到第
(一)条标准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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