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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19:41 股吧网页版
嘉澳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5-068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4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先生、吴逸敏先生: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 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年 6 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175.77 元,虚减财务费用 5,767,483.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9,211,659.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8.91%,虚增净利润 15,258,202.5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
2023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558,188.3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3,558,188.38 元、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
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 年 4 月 29 日,嘉澳环
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估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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