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嘉澳环保(603822.SH)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指出,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及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等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该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根据上述规则相关要求,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A股简称将变更为“ST嘉澳”。具体安排为: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2月10日停牌,2025年12月11日起正式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不利影响,待满足撤销条件后,将尽快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2024年6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344.42万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2023年虚减营业成本1355.8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14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且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2025年4月29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浙江证监局认为,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嘉澳环保成立于2003年1月,2016年上市,是一家致力于研发、生产、销售生物基增塑剂和生物质能源的环保型科技公司。
市场上,嘉澳环保9日收涨0.87%,报84.73元/股。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公开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