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晚间,嘉澳环保(603822)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2024年6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3,444,175.77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483.35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659.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02.5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2023年虚减营业成本13,558,188.38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188.3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1,351.1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且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2025年4月29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浙江证监局认为,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嘉澳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嘉澳环保表示,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12月11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12月10日停牌1天。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嘉澳环保将“戴帽”,股票简称由“嘉澳环保”变更为“ST嘉澳”,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据公开资料,嘉澳环保成立于2003年,2016年在上交所上市,是一家致力于研发、生产、销售生物基增塑剂和生物质能源的环保型科技公司。
Choice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嘉澳环保分别净亏损3244.01万元、754.02万元、3.67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该公司实现营收30.05亿元,同比增长189.39%;归母净利润-2536.59万元,同比增长81.87%。
二级市场上,截至9日收盘,嘉澳环保涨0.87%,报84.73元/股,总市值65.09亿元。年内,嘉澳环保股价涨幅为7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