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ST嘉澳 编号:2026-013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13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经济开发区。
沈健,男,1962 年 9 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桐乡市梧桐街道。
吴逸敏,男,1990 年 12 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 2021 年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 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年 6 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175.77 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483.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9,211,659.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02.5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
2023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558,188.3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3,558,188.38 元、占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
露净利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 年 4 月 29 日,嘉
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价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澳环保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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