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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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嘉澳,A股证券代码:603822;
沈 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吴逸敏,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截至2021 年 12 月,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者公司)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年 6 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175.77 元,虚减财务费用 5,767,483.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9,211,659.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8.91%,虚增净利润 15,258,202.5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
2023 年 虚 减 营 业 成 本 13,558,188.38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13,558,188.3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 年 4 月 29 日,嘉澳环保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案涉行为属于复杂技术背景下的会计判断偏差,相关项
目长期处于需要持续投入、调试和改进的状态,直至 2024 年 6月才具备连续、稳定生产的能力。本次差错更正是基于事后视角对事前会计估计的重新评估。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履职过程中依赖于内部财务团队、外部审计机构、项目技术方的专业意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会计差错无主观故意。三是公司已主动、及时纠正差错,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违规情节轻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及时将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规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相关事项系会计判断偏差导致、无违规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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