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保障和推动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员的任何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特殊情形下可由公司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临时兼任,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董事会秘书临时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必须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协助,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并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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