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
致: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0:00 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区天顶街道环湖路 1177 号方茂苑(二期)13 栋房产 917 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由董事冯康洁主持召开。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2,019,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177 %。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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