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ST 华扬 公告编号:2025-103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扬联众”)于 2025年 1 月 15 日披露公司及前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42025002 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0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苏同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华扬联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18,153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 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 18,153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
10.02%和 7.84%。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
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 18,153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10.02%、7.84%、7.91%、11.73%和 12.07%。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32.96 万元、6,939.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72%、10.31%。2025 年 7 月 10 日,
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华扬联众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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