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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彩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福建·福州

二〇二五年五月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
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
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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