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9:42:21 股吧网页版
ST柯利达:柯利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
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前,发
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