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9:42:42 股吧网页版
ST柯利达:柯利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
解任等所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其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 召集人;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规定。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
日起自动离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 董事之日起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新一届高级管 理人员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七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等可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 2 年;
(三)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经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对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持续评估任职资格,对不符合者及时提出解任建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或指定部门移交
其保管和使用的全部公司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财物。移交工作需由离职人员与公司授权代表共同确认并签署交接文件。

第十条 对于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等重要事项的离职人员,审计委员会
可提议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离职人员若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承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