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关 于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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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
欧派家居/公司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票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交易,股票代码:603833
实际控制人 姚良松先生
增持人 实际控制人姚良松先生的配偶张秋芳女士
增持人自 2025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以自有资金
本次增持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260,34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7%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本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信达专字(2026)第016号
致: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欧派家居的委托,就欧派家居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就涉及本次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涉及的相关
材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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