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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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11 号
致: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派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欧派家居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欧派家居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3),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3、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因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事项涉及公司董事会成员换届相关事宜,但部分董事候选人因临时公务出差,无法按原定日期亲自出席会议,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5 条规定的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的相关要求,董事会同意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由原定的 9 月 29 日延期到 9 月 30 日。
4、2025 年 9 月 1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已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两个工作日以前发布了延期的公告并说明延期的原因,本次股东会延期安排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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