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
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
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
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中心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姓名;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如适用);
(八)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
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
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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