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合法合规、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公司理财产品期限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可进行现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如下(计算指标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经营管理层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如总裁)行使审批决策权;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需经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及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决议有效期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合作对象。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拟订委托理财产品方案;
(四)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持续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六)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委托理财交易金额判断审批层级,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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