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24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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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24 号
致: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程邦达”或“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3年12月12日,公司已完成回购且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实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309,400股。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股票回购贷款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6年4月16日,公司已完成回购且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实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690,600股。
2026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5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授予520万股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已于2026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5,200,000股股份的授予登记手续。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2,800,000股。
根据公司公告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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