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治理与运行质量,明确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等工作要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工作职权,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允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格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指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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