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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32:02 股吧网页版
*ST四通:四通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禁止交易的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亲属证券账户号、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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