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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32:04 股吧网页版
*ST四通:四通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国债逆回购等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理财的受托方,与理财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建立台账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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