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特制定《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为: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重大交易信息
(一)重大交易信息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项的信息: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重大交易事项达到或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在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8、发生“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9、发生“对外捐赠”事项,单笔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的对外捐赠应当报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投资设立公司,根据约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资源转移或者义务事项的信息。
(一)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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