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若导致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补选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书面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
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
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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