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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安正时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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