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建立和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如导致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补选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公司审计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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