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
法行使职权,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证券交易相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符合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要求。
本条第(三)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尚未届满;
(六)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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