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因对外担保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或有负债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行为(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一旦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应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可以为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相关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及财务审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
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的对外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其他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决策及披露要求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表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只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良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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