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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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60169-00002 号
致: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承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原因
1.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披露《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35)《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 160 万股,不超过 320 万股。
2.2026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截至 2026 年 5 月31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3,106,423 股。
3.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2026 年 6 月 8 日),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 3,106,423 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25 年度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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