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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宏股份: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公司业绩预告前,应勤勉尽责,主动关注、积极核实报告期公司业绩情况,认真、审慎地审核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业绩预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在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发布前,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影响公告准确性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要充分关注上述信息,及时向董事长、总裁汇报,尽快确定相关事项,并和董事会秘书充分沟通信息披露事宜。此外,还要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可能对业绩的影响,并取得年审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不确定事项涉及其他方的,及时与其沟通,取得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对于上述相关事项,可以采取措施调查核实。前述人员可以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但不能以此代替其作出独立判断和发表针对性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初稿、正式稿等,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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