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分支机构负责人;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1、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决议;
2、发生或拟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3、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第 2 项规
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4、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并获得同意。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5、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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