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有效,根据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配套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方法不够科学或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三)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不够尽职尽责,未能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存在的舞弊等影响公司健康发展的不良现象;
(四)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最终认定重大缺陷,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1. 指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 批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3. 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 审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意见;
5. 协调公司各部门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指定或组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业务模式以及风险管理要求,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一般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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